成都市书法家协会第四届章程
一、总则
第一条成都市书法家协会,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由成都市书法家、篆刻家、书法理论研究者,书法教育工作者,书法活动组织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。
第二条成都市书法家协会,受成都市文联的领导,并在中国书法家协会、四川省书法家协会的指导下,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、书法艺术家以及书法爱好者,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坚决贯彻“三个代表”的重要思想,坚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。贯彻执行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书法艺术传统、收集整理书法艺术遗产,开展理论研究,不断进行艺术探索,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我市的书法事业,在成都市建设文化强市的活动中作出贡献;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。
第三条成都市书法家协会,积极支持和帮助群众性的书法活动,推动书法教学,重视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,努力发展和壮大我市的书法队伍。
第四条成都市书法家协会、重视省市内外国内外的书法交流活动,加强与市外同行的友好关系,为繁荣书法艺术进行有效的合作。
二、会员
第五条凡年满十八岁赞成本会章程,在本会主办的全市展览,或在有影响的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书法、篆刻作品和书论文章一次以上并具有相应水平者;从事书法教育,书法组织工作,并有一定成绩者,均可申请入会。 申请入会者,须由一至两名会员介绍,或由县、区文化部门推荐,经评审委员会审批。在特殊情况下,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。
第六条根据法律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。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批评和建议权,有退会自由。
第七条会员应遵守宪法和本会章程,服从本会决议,缴纳会费,积极完成本会委托之工作,经常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。
第八条会员违法乱纪受法律制裁,被剥夺公民权者,得开除会籍。违反本会章程,严重损害本会声誉,破坏本会工作者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给予相应处分,直至除名。
三、组织
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,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,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出正、副主席和正、副秘书长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一年一次,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至三次。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常务理事会为本会常设领导机构。 常务理事会聘请部分常务理事,组成评审委员会,承担评审入会者资格以及作品参展的入选工作。评审后向常务理事会汇报。 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,聘请部份常务理事、理事组成各专业委员会,各委员会的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条本会聘请有关人士为名誉主席、顾问和名誉理事。因工作需要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,可以增补少数理事或常务理事。
四、经费
第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:会员会费,社会捐助、国家拨款、有偿服务和其它活动收入。
第十二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。
2005年5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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