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市书法家协会章程

  一、总则

  第1条:

  成都市书法家协会,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由成都市书法家、篆刻家、书法理论家、书法研究者,书法教育工作者、书法艺术活动组织者共同参与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机构。

  第2条:

  成都市书法家协会,受成都市文联的领导,并在中国书法家协会、四川省书法家协会的指导下,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,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坚决贯彻‘三个代表’的重要思想,坚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。贯彻执行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的方针。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书法艺术,收集整理书法艺术遗产,开展理论研究,不断进行书法艺术的探索创新,致力于发展和繁荣我市的书法艺术事业,在成都市建设文化强市中作出应有的贡献,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。

  第3条:

  成都市书法家协会,积极支持和帮助有益社会的各种书法交流活动,协助书法教学的发展,重视、发现、培养书法艺术人才,努力发展提高和壮大我市书法艺术队伍。

  第4 条:

  成都市书法家协会、重视国内外的书法交流活动,并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,增强同行的友好关系,为繁荣书法艺术进行有效的合作。

  二、入会条件 :

  1:申请入会者,须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、年满十八岁的,在本会主办的全市展览,或市级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过书法、篆刻作品和书法论文一次以上并具有相应水平的作者。从事书法教育,书法活动组织工作者,并取得一定成绩者,均可申请入会。但须由一至两名老会员介绍、或由区、县文化部门推荐,经评审委员会审判,在特殊情况下,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。

  2:根据法律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。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批评和建议权,有退会自由权。

  3:会员应遵守宪法和本会章程,服从本会决议,缴纳会费,积极完成本会委托之工作,经常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。

  4:会员违法乱纪受法律制裁,被剥夺公民权者,开除会籍。违反本会章程,严重损害本会声誉,破坏本会工作者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给予相应处分,直至除名。

  三、组织机构

  1: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,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, 常务理事会推举出正、副主席和正、副秘书长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一年一次,常务理事每年一至三次。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常务理事会为本会常设领导机构。

  2:常务理事会聘请部份常务理事,组成评审委员会,承担评审入会者资格以及作品参展的入选工作。评审后向常务理事会汇报。

  3: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,聘请部份常务理事、理事组成各专业委员会,各委员会的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。

  4:本会聘请有关人士为名誉主席、顾问和名誉理事。因工作需要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,可以增补少数理事或常务理事。

  四、经费来源

  1:本会经费来源:会员会费,社会捐助、国家拨款、有偿服务和其它活动收入。

  注: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。

  2005年5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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